名 称 : | 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助力东丽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联系人:张瑜;联系方式:022-24983113)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丽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纲要(2023-2035年)》,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规范、高效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由财政资金出资设立,资金池规模为人民币2000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资金池按照“政府引导、机构合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运行,对合作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其余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
(二)符合工信部《中国足彩网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
(四)拥有合法有效的核心知识产权,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许可等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池的管理、使用。
(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职责:
1.会同区财政局选定资金管理人,与资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遴选资金池托管银行、运营服务机构,以及银行、担保、保险、评估等合作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
3.监督各合作机构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定期对合作机构开展考核;
4.审核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备案信息;
5.组织开展风险损失审核认定,并确定补偿金额;监督资金管理人依法依规进行代偿,保障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6.组织协调资金池运行事宜,对资金池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
(二)区财政局职责:
1.做好资金池出资保障;
2.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选定资金管理人;
3.对资金池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资金管理人按规定在托管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对资金池进行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等工作,保证资金池的安全性。根据管理部门批准的风险补偿确认金额及时拨付补偿资金。按年度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情况。
第八条?托管银行负责资金池的存放、代偿支付,配合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并承诺资金池的存款收益。
第九条?运营服务机构负责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开展资金池的日常运行,提高资金池使用效率。
(一)推动资金池高效运营。协助合作机构开发设计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建立多机构共担风险机制。
(二)按要求接收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报备,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按期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报送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季度统计情况和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运作情况。
(三)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开展资金池运营审计、绩效评价、追偿损失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合作机构有责任引导、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一)开发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引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融资。
(二)配备专营团队、制定专门产品和绿色审批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三)自主审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高效放款,按要求报备,按约定对代偿项目开展追偿和处置工作。
(四)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对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保证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活动;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十二条?资金池采用风险共担的方式运行,经备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如发生违约,其违约损失经认定后,资金池承担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质押本金损失,其余损失由合作机构按约定进行分担。
第十三条?资金池合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单笔放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年累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备案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企业用以申请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合作银行机构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当单家合作机构报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逾期金额达到该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备案总额的3%时(含3%),暂停该机构与资金池的合作。待逾期率恢复正常后,经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可恢复与资金池的合作。
第十七条?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余额达到2亿元,或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放款,进行业务调整后再启动。
第四章 融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机构的遴选。资金池合作机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征集,银行、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主体按照征集要求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选择确认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支持项目申请:
(一)融资申请:企业向合作机构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依据企业申请需求,联合开展企业融资及知识产权尽调。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调,并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批复放款后,由合作机构在资金发放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并连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一并报运营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备案,运营服务机构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要素材料完备后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审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
(四)管理责任:合作机构进行贷后跟踪管理,运营服务机构落实贷后监督及信息反馈。
第五章 风险补偿与违约追偿及处置
第二十条?资金池使用流程:
(一)融资企业如发生利息或本金偿还逾期,合作机构需在逾期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缴款通知,如企业收到缴款通知10日内仍未偿还贷款利息或本金,合作机构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企业还款逾期通知,同时抄送运营服务机构。
(二)融资企业在逾期日起30日内仍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由合作机构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池代偿申请,说明企业违约情况,并明确借款企业名称、放款证明、还款明细、违约时间、违约本金余额等信息,启动资金池代偿审批程序。
(三)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合作机构代偿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评定贷款本金损失及代偿金额,确定补偿金额。对审核通过项目,向合作机构及资金管理人下发《东丽区风险补偿金补偿确认函》。
(四)资金管理人收到《东丽区风险补偿金补偿确认函》后通知资金托管银行,10日内完成代偿资金拨付。
(五)资金池按风险分担机制承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剩余未还本金的损失,不承担因贷款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六)资金池进行风险代偿后,合作机构应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追缴款项,减少风险损失。
第二十一条?追偿及处置流程:
(一)企业融资发生违约、各风险共担方向合作放款的金融机构划转补偿款后,质权人启动追偿程序,承担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保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二)质权人作为追偿债务的责任方就贷款损失金额向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告知各方,各方应协助追偿贷款债务。
(三)质权人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相关各方,在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各方对此予以协助。
(四)质权人通过追偿措施未取得预期效果时,对知识产权质押物采取处置措施以弥补各方损失。
(五)可委托评估机构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对质押知识产权依法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不超过处置所得款的10%,剩余所得处置款按分担比例及时返还资金池及各风险分担方,如有剩余继续偿还融资款利息损失。
第二十二条?追偿工作终止情形:
(一)在追偿过程中,已收回相应损失款项,经各方同意后,可终止追偿。
(二)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质押知识产权并执行后,借款人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止后,仍无法收回贷款本金的净损失,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由质权人出具报告,经各方同意后可终止追偿,同时由各方确认核销金额,核销各自贷款资金本金损失部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金池需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池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机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于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用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如不再延期执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质押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等相关材料由运营服务机构另行确定模板,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报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