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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韩春生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678号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678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9月1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35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11日防暑降温费862.54元。四、驳回申请人的第四项仲裁请求。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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