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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宝华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58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2350.26元。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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