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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齐宝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553-1号、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553-2号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553-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96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差额5450.9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671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65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7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的工资9536元。七、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仲裁请求。八、驳回申请人第八项、第九项仲裁请求及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部分仲裁请求。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553-2号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2000元。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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