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和渍涝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农业干旱,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本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指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水生态等用水需求。
1.5 预案体系
东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东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洪抢险保障方案、农村分部农田旱涝灾害应急方案、防汛排水除涝方案、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以及防汛抗旱重点部位、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机制等,各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设立东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区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负责。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中国足彩网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区级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落实防汛抗旱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开展本区一般、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防汛抗旱命令。
2.2 区防指办事机构
2.2.1 区防指下设东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防指、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负责与市防办联系,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农村分部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东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修,指导推动防汛抗旱预案体系建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农村分部(以下简称农村分部)。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建并负责日常工作,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农村分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各涉农街道农田除涝、农业抗旱工作;组织各涉农街道做好农田沥涝、农业抗旱、墒情监测、灾情统计工作;组织各涉农街道做好国有扬水站开车排水统计工作;适时启动、终止农村除涝应急响应。
2.3 区防指成员单位
按照区防指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统筹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开展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有害信息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防汛抗旱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综合协调防汛抗旱供电、通信保障和本系统防汛抗旱安全保障等工作。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适时做好地道、下沉路、涵洞等易积水点位的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汛抗旱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市规划资源局东丽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抗旱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
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组织监管范围内在建基础设施工程(含委属已建成尚未移交的)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危险房屋安全度汛工作;做好驻区建筑施工央企增援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恢复工作,指导产权单位或养护管理单位做好建成区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运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并组织做好交通运输行业防汛抗旱自保工作;负责所属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做好所辖道路下沉地道排水、两侧硬隔离封闭工作。
区水务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响应、会商建议;组织实施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做好全区排水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各街道、园区做好排水调度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专家组组建、管理及所属区级防汛专储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以区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涉农街道做好农田除涝、农业抗旱等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禽畜转移处置、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垦系统防汛抗旱安全;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和农业灾情统计工作;组织落实渔业防潮自保自救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协调做好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受灾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区国资委:督促区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增援工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督促区国有企业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讯保障;指导督促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和使用单位汛期安全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东丽区民兵队伍的组建、管理、训练;协调驻津部队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活动;负责做好部队增援我区抗洪、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为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会商建议。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管理、水务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区民政局:指导监督检查养老机构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媒体平台发布气象信息和防汛安全宣传信息;报道防汛抗旱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街道防汛抗旱工作。
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东丽经开区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东丽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东丽临空经济区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服务中心:负责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中国联通东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分公司: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恢复公用通信网络运行。
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指可对区防指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 区防指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组建。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知识、险情处理、防护自救知识、宣传报道工作;做好防汛抗旱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做好防汛抗旱举措、政策宣传;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情调度组。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区气象局组建。职责是负责做好实时气象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做好暴雨、台风等灾害影响评估;掌握分析我区及上下游雨情、水情、防洪工程工情、洪水预测、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预判洪水对我区影响,提出水情预警意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协调市水务局开设临时观测站点,做好重要点位水情监测;负责联系市水务局,按照市、区防指和市水务局指令,做好区内河道防洪调度工作;根据雨情、水情、旱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洪调度会商会议,提出洪水调度参谋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和街道(园区)执行;负责根据河道、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防汛抢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武装部、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国资委、区水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组建。职责是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区河道、堤坝的工情、险情,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防指及相关单位;指导责任部门制定抢险、抗旱方案,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提出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协调市、区属国有企业,衔接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各街道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查各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国资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组建。职责是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调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转移群众所需交通工具;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5)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健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组建。职责是监督指导街道组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禽畜转移处置、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6)治安保卫组。由公安东丽分局牵头,会同区武装部组建。职责是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生活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建。负责指导做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的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区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通讯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区武装部、区国动办、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东丽分局、中国联通东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分公司组成。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财务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组建。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市防汛抗旱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汛抗旱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水旱灾害,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根据区防指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区防办牵头,依托相关部门和街道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委托的区防指副总指挥和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5.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防指协调处置。
2.5.3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防汛抢险、物资保障、转移安置、治安保卫、宣传报道等现场工作组,由区防指相关工作组抽调人员配合相关街道共同组建。根据各工作组任务分工,分别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现场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现场抢险物资的接收、调拨及料场设置;受威胁区域人员的应急疏散和转移安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管控、道路警戒和交通疏导;现场工作信息汇总及新闻宣传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区防指协调联动,其中现场指挥部重点负责抢险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区防指负责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上下游、市、区防汛抗旱信息,统筹各方力量、物资支援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
2.6 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辖区内各项防汛抗旱措施,完成上级防指交办的防汛抗旱工作。
2.7专家组
应急管理、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5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区防办备案专家名单。
区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函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本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导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区气象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气象、水文信息,随时掌握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的监测信息和灾害趋势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区防办。
(2)水情调度组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等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意见和防范指导建议并报区防指,为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河道、堤防、泵站、涵闸等防洪工程进行定时巡查检查。
(2)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区、街两级水务部门组织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由区水务部门及时通报区防办和相关街道,巡堤查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区水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2 预防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区防办要组织推动各有关单位、街道调整充实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修订完善预案方案,落实队伍和物资,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农村分部、各街道要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
进入汛期,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农村分部、各工作组,各街道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掌握本部门、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
3.3 预警
3.3.1 洪水预警
当本区及上游地区发生强降雨,预计本区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过境时,区水务局加强与市水务局沟通联络,及时掌握行洪河道水位、流量实测情况、洪水变化趋势和洪水预警发布情况,并通报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3.3.2 暴雨预警
当预计本区将出现较强降雨过程时,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特别是极端天气短临预报预警,并通报区防办、区防指农村分部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3.3.3 农业干旱预警
当本区长时间未出现降雨,预计本区部分涉农街道将发生农业干旱时,由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土壤墒情、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并通报区防指农村分部、区防办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3.4 预警行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发展,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农村分部和各街道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雨情、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本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包括防汛应急响应、抗旱应急响应、农村除涝应急响应。各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响应启动
(1)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根据市防指启动的应急响应以及水旱灾害影响范围,经组织会商,针对全区或预计受灾害影响较重的部分区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防办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市防办备案。
(2)农村除涝应急响应根据区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级别和会商研判的影响区域,针对涉农街道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防指农村分部负责启动和结束农村除涝一至四级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并通报区防办。当区防指农村分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仍不满足工作需要,可提请区防指进行增援,区防指视情况,经组织会商启动相应级别防汛应急响应。
4.1.3 防汛、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主要由区防指在市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汛、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组织指挥市有关部门和区防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具体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4 因水旱灾害出现险情时,事发地所在街道要立即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组织抢险救援队伍、物资,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2 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特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决口险情。
(4)市防指启动全市一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本区造成影响。
(5)本区发生特大农业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4.2.2.1 指挥调度
(1)区防指总指挥驻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统一指挥调度,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视情况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发布一级应急响应涉及区域停工停业停学命令。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委托的区防指副总指挥驻区防办,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负责同志,随时滚动会商,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指派的区防指副总指挥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进驻分管部门,指挥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其中:
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驻区防办,负责协助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侧重调度各类队伍、物资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各街道组织人员转移安置,协调部队增援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农业农村、水务工作的副区长)驻分管部门或区防办,协助总指挥掌握全区防汛抗旱总体形势,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负责组织排水、农田除涝、防洪工程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巡查抢险及农业抗旱等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驻分管部门或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在建工地、地下空间等方面的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各街道对危险房屋人员进行转移避险,协调建筑施工单位支援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武装部部长)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并组织民兵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等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负责协助分管副区长组织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气象局局长)负责组织本区降雨、台风等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主持区防办工作,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调度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水务局局长)负责组织本区及上游地区洪水监测预报预警、全区排水、防洪工程及抗旱水量调度等工作,指导相关街道做好巡堤查险、应急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5)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东丽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国资委、区运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区武装部按照区防办要求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的准备。
4.2.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农村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街道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视情况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联合值守;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道进行滚动会商;提请区防指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建议;提请市防指给予队伍、物资支援;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域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水情调度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联合会商;及时通报市气象局、市水务局、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雨情、水情、旱情会商意见;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区防办;做好临时水文测报和应急水质监测工作。做好本区主要河道、泵站、涵闸等防洪工程调度工作;根据本区及上游地区汛情、旱情变化趋势以及防御地区的重要程度,适时向区防指提出防洪工程调度建议,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防汛抢险组:掌握全区河道、泵站等防洪工程的工情,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防指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按照区防指要求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物资保障组:做好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防指及其他地区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和调运工作。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
通讯保障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治安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抗旱经费;会同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紧急采购、租赁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防办向天津市申请防汛抗旱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市级资金;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滚动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农村分部及各街道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2)当本区发生渍涝灾害时,区防指农村分部组织做好农田排沥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全力做好排水除涝、封控停运、停工停业停学、转移避险、民生保供等工作,其中:公安东丽分局、区运管局、相关街道组织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和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道路硬隔离措施。区住房和建设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区国动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地下空间的自保、封控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工信局、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做好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各单位根据雨情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当本区发生特大农业干旱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制定应急灌溉计划,及时补种应急补茬作物,减少损失。区水务局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根据旱情发展程度,适时采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缓解旱情。区气象局加强干旱期间气象预测预报,及时分析气象发展趋势,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紧急情况下,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当因灾导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指,同时组织做好临时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基本生产生活供应。
(5)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汛情信息,引导公众减少出行,并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2.3 当区气象台将暴雨预警信号由红色调整为橙色及以下,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防洪工程运行安全,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针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或本区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区防办经组织对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会商,通过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可对险情、灾情进行有效控制,可提出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4.3 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呈上升趋势。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市防指启动全市二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本区造成影响。
(6)本区发生严重农业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或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决定。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1指挥调度
(1)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驻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指副总指挥驻区防办,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指派区防指副总指挥带队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一级应急响应行动中的职责分工,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东丽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国资委、区运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区武装部按照区防办要求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的准备。
4.3.2.2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农村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街道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视情况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联合值守;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进行滚动会商;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域督查抢险救灾工作。
水情调度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联合会商;及时通报市气象局、市水务局、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雨情、水情、旱情会商意见;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区防办;做好临时水文测报和应急水质监测工作。做好本区主要河道、泵站、涵闸等防洪工程调度工作;根据本区及上游地区汛情、旱情变化趋势,向区防指提出排沥限禁排、抗旱调水等重要综合调度建议,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防汛抢险组:掌握全区河道、泵站等防洪工程的工情,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按照区防指要求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物资保障组:做好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组织上报物资库存情况,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随时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
通讯保障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治安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区域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抗旱经费;会同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紧急采购、租赁资金申请和拨付;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时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农村分部及各街道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当本区发生渍涝灾害时,区防指农村分部组织做好农田排沥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其中:公安东丽分局、区运管局、相关街道组织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和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道路硬隔离措施,区住房和建设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区国动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地下空间的自保、封控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工信局、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做好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各单位根据雨情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当本区发生严重农业干旱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制定应急灌溉计划,及时补种应急补茬作物。区水务局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增加抗旱水源缓解旱情。区气象局加强干旱期间气象预测预报,及时分析气象发展趋势,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当因灾导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指,同时组织做好临时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基本生产生活供应。
(5)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汛情信息,引导公众减少出行,并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3.3 当区气象台将暴雨预警信号由橙色调整为黄色及以下,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防洪工程运行安全,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或本区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区防办经组织对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会商,通过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可对险情、灾情进行有效控制,可提出将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4.4 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预报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较大洪水。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
(3)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本区发生中度农业干旱。
(5)市防指针对本市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本市造成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副主任审核后,报区防办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办主任决定。
4.4.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4.4.2.1 指挥调度
(1)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参加,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4.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农村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街道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进行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区防指农村分部、各工作组和各街道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区域督促检查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水情调度组:按照职责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变化,加密预报频次;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请区防办。做好本区河道、泵站调度运行工作;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防汛抢险组:掌握全区河道、泵站的工情,检查指导做好巡堤查险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汛情组织区级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汇总全区险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准备安置群众所需生活保障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保障组:通知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准备。
宣传报道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通报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农村分部及各街道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2)当发生强降雨时,区防指农村分部组织做好农田排沥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适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当本区发生中度农业干旱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加强联合会商,密切监视土壤墒情和天气变化,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组织指导受灾各涉农街道采取应急灌溉、增调抗旱水源等措施缓解旱情。
(4)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提示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4.3 当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接近警戒水位,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针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或本区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区防办经组织对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会商,通过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可对险情、灾情进行有效控制,可提出将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办主任批准。
4.5 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预报本区及上游地区将发生强降雨。
(2)预报本区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一般洪水。
(3)本区发生轻度农业干旱。
(4)市防指启动全市四级应急响应,经研判即将对本区造成影响。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办副主任批准。
4.5.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1 指挥调度
(1)区防办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会商研判,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5.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农村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街道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街道预警、响应和应急值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进行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区域督促检查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水情调度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雨情、水情、旱情监测,根据需要加密测报预报频次,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区防办。做好本区河道、泵站调度运行工作;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防汛抢险组: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的工情;组织抢险专家组和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汇总全区险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物资保障组:整理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宣传报道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农村分部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2)当预报发生强降雨时,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人员上岗待命,做好应急排水、道路疏导、下沉路段管控隔离、人员转移疏散等各项工作准备,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适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当本区发生轻度农业干旱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加强联合会商,密切监视土壤墒情和天气变化,指导受灾各涉农街道做好抗旱工作。受灾各涉农街道组织本街道抗旱救援队伍,采取应急灌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缓解旱情。
(4)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提示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6 信息报送
4.6.1 灾情信息
4.6.1.1 洪涝灾情信息
(1)当发生洪涝灾情后,各街道、园区应及时组织研判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区防办和区应急管理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4.6.1.2 农业旱情信息
(1)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旱情监测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区防办、区防指农村分部。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2)农业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等信息,以及对农业生产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4.6.1.3 险情信息
(1)当因水旱灾害出现险情时,各街道、园区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2)险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出险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4.6.2 工作信息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农村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和各街道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水情调度组负责报送气象信息、天气预报、实况、影响分析、短临强降雨预报,本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河道水势及预报等信息。四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区防指农村分部负责报送农业抗旱和农作物受灾等情况。四级、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公安东丽分局、区运管局、相关街道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等情况;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工等情况;区防指其他上岗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
各街道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2次。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测加报准备。
4.7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向区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本区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需市防指提供支援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8 新闻与舆情应对
4.8.1 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进展,区防指宣传报道组负责协调市媒,组织区级媒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积极引导自媒体,全面跟进报道、播发水旱灾害发展、抢险救灾进展等相关情况,以及交通管制、转移避险、关停限避等便民信息,积极引导市民防灾避险;会同治安保卫组等部门密切监测、积极引导涉汛涉旱舆情动向,及早干预、妥善化解舆情风险。
4.8.2 新闻发布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区防指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宣传报道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宣传报道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有关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安排,宣传报道组负责协调媒体;区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4.8.3 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后,由市防指信息宣传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由市防办主任、区主要负责同志、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向新闻媒体通报防汛形势、抢险救援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科学解读防汛救灾专业知识,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发生重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后,由市防指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按规定发布权威信息或以市防指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区主要负责同志、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9 应急结束
4.9.1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本区影响,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经区防办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等级报区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区防办主任或区防办副主任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台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4)本区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
(5)其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况。
4.9.2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4.9.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救助
5.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
5.1.2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拨区级救灾款物,指导受灾街道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3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受灾街道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1.4 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5.1.5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街道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落实灾后卫生防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卫生学评估、疫源地消毒指导等工作。
5.2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筹措要求,区财政局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街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损毁的防汛抗旱设施进行修复。
5.4 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5 调用补偿
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采购的物资、设备,在汛期、旱期结束后作为防汛抗旱专储物资,由区防指物资组确定的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回收管理。
5.6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水旱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一般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区水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其中区水务局组织本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2 区武装部组织部队、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自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
6.1.3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组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4 区防指应切实加强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不断提升与驻津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6.1.5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国家、天津市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接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本区防汛抗旱物资采取区、街两级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物资首先由事发地所在街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应由有关街道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区级储备由区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按照河道特点及防汛抗旱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一般情况下,调用区级储备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物资组组织调运,具体由区运管局负责运输。
6.2.2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需要时,区防指物资组会同财务组,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紧急采购或租赁、紧急生产等措施筹措、调运物资。必要时,由区防办向市防指提请支援或向社会公开征集。
6.2.3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6.2.4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国家、天津市支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6.3 资金保障
6.3.1 处置水旱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6.3.2 区财政局应当优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保障抢险救援急需。当发生险情灾情,需要进行抢险救援时,由区防指抢险组会同财务组审核确认抢险救援项目,由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后办理审批手续。
抢险救援项目启动后,由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组织各参加抢险救援单位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留存项目实施过程中物资调拨记录、设备租赁合同、队伍实际工作完成量等相关凭证。项目完成后,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凭证审核确定项目工时工程量,报送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复核,并报区防指财务组审核。
6.3.3 区防办会同区防指物资保障组、防汛抢险组、转移安置组、财务组,组织专家确定购买物资、租赁设备、雇用人员等单价上限,并及时告知各部门、各街道。原则上实施抢险救灾项目需紧急购买物资、租赁设备、雇用人员的单价不应超过确定的指导价格上限,抢险救灾项目低于单价上限的按照实际价格确认,高于单价上限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受灾区域开展伤员救治、巡医问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做好受灾地区防疫消毒指导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6.6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区防指通讯保障组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区运管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6.7.2 公安东丽分局组织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8 电力保障
区工信局、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处置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设施保障
加强对防汛抗旱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抗旱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10 技术保障
区防办会同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东丽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运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依托区防办专家库,定期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11 宣传保障
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面向党政领导、主要涉灾部门责任人和公众广泛发布暴雨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必要时,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通过本单位、本辖区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2 培训演练
区防办督促各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抢险培训、演练;区水务局应及时完成区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及机械设备维修。
区防指应建立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7.2 责任和奖惩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7.3.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农村分部、各街道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
7.3.3 区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东丽区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1.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2.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3.堰塞湖风险等级
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 450—2021)。
4.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附件2
东丽区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
|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单位 |
|
1 |
防洪抢险保障方案 |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 |
|
2 |
农村分部农田旱涝灾害应急方案 |
区农业农村委 |
|
3 |
防汛排水除涝方案 |
区水务局 |
|
4 |
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5 |
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 |
区工信局 |
|
6 |
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 |
公安东丽分局 |
|
7 |
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 |
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