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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2603号
  • 索   引  号 :BKA29G012020000307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102603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2603号

字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102603号

  

  天津市众智腾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9885943J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万新村沙柳北路10号增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

  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建设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7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建有一间喷漆房,项目投资额为1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你单位的项目类别属于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有喷漆工艺类,环评类别不是环境影响登记表,而是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应依法报批经批准后开工建设。但你单位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环境违法行为。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1013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13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101302号)以及2020年10月15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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