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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92101号
  • 索   引  号 :BKA29G012020000318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092101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9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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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101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101号

天津市鑫连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Y6KH0T

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四合财富广场B座6层601室-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发

你单位未向环保部门提交夜间施工申请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8月0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08月06日零时,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万达广场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接报后,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08月06日00时15分,到达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施工项目由你单位承包建设。

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先锋路万达广场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主体结构作业,产生噪声扰民,噪声源主要为水泥混凝土车载泵产生的噪声。施工现场距离居民住宅约80米。针对此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行为,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的相关许可手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0827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70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0827《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701号)以及2020年09月1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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