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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2002号
  • 索   引  号 :BKA29G01202000031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10200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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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102002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102002号

天津梁山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9624202T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经济开发区先锋东路113号东门增2号

法定代表人:中川刚

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主要工艺为注塑成型、涂装、组装、检验等。生产过程中产生VOCs废气,注塑产生的VOCs废气通过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喷漆产生的VOCs废气通过催化燃烧处理后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成型车间、涂装车间,均正在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见证下,现场对你单位厂界下风向的厂界东侧北B点、厂界东侧中C点、厂界东侧南D点的臭气浓度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

经监测,你单位厂界东侧北B点的臭气浓度为34(无量纲),厂界东侧中C点的臭气浓度为33(无量纲),均超过了天津市地方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周界环境空气浓度限值中臭气浓度的浓度限值20(无量纲)。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925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津丽环听告字[2020]092505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925《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津丽环听告字[2020]092505)及2020年10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案审小组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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