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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0902号
  • 索   引  号 :BKA29G012020000322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10090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0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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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0902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100902号

天津市丽晖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55158M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村津塘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宝升

你单位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09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7月18日,第二轮次强化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帮扶组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加油站的#19、#20、#23、#24加油枪进行了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检测。经检测,你加油站#23、#24加油枪的气液比分别为1.30和1.24。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2-2007)4.3.3的规定,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你单位#23、#24加油枪气液比的检测结果均不在标准范围内,检测结论为气液比不合格,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0930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津丽环事告字[2020]093002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0930《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93002)以及2020年09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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