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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中国足彩网修订《东丽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000176858Y/2025-00009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财〔2025〕10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中国足彩网修订《东丽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
    

津丽财〔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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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支持区属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们重新修订了《东丽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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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丽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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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财政局 ??????????????东丽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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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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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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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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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中国足彩网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起构成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三条 ?区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区国资委和其他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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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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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支出事项;

(四)向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


第三章 ?预算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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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修)订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各项管理

制度和办法;

(二)编制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按区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收支执行情况;

(四)编报本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会同预算单位制定本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六)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预算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等政

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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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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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国有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区财政局负责通知预算单位编报次年国有资本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企业提出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科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并编制东丽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将区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经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上一年预算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继续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余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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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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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区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单位对国有企业预算执行负有主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财政局可以将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相关的资金直接计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核定国有企业上缴收益,并组织收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收入。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收支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的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有企业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并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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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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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收到预算安排的资本金时,应当在“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并按照产权关系将资金逐级投入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收到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以外的时,应当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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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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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整是指对经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收入或支出而发生的部分变更。

第三十七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支出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区财政局报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国有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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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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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由国有企业、预算单位,在每一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时间编制。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审核。

区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后十五日内向国有企业批复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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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预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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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对国有企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情况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费用性支出项目完成后,国有企业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结余资金予以上缴。

第四十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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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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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国有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缴外,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国有企业主管单位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使用的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资金申请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区财政局、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所出资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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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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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东丽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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