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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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聚思创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实验室项目 |
聚思创科(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 |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
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低碳产业园C1栋闲置的305室 |
2025年2月13日 |
津丽审批环【2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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