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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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天津三五汽车115D、278D、504D排气管生产线及电池壳相关生产线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
天津三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9号 |
2025年2月13日 |
津丽审批环【20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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