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磊、孙军霞:
经查实,你(单位)在东丽区万新街月牙河东里4号楼1门102室(中户)西侧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位于东丽区万新街月牙河东里4号楼1门102室(中户)西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停止建设并于十日内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5)21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互联网行政复议申请渠道:dlqsfj10@tj.gov.cn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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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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