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费用通知书》送达公告
孙晞峰:
你(单位)在东丽区万新街沙柳路东侧腾达汽修东侧房管站东南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22年3月8日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0)148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22年10月22日向其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丽万街行催字(2020)148号),再次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23年2月2日向其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执字(2020)148号)。
现通知你(单位)本机关将依法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经工程造价评估拆除相关费用预计30791元(叁万零柒佰玖拾壹元整),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强制拆除的相关费用将由你承担。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强制拆除费用通知书》。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互联网行政复议申请渠道:dlqsfj10@tj.gov.cn
附件:《强制拆除费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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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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