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1132219981222****????????????????????????
住所(住址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某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我局已于2024年8月30日做出了拟处理决定,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7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的申请。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元整(20000元);
3.没收违法出版物0册;
4.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农商银行东丽中心支行等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申请人以互联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dlqsfj10@tj.gov.cn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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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9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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