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天津市极速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MACTUKCH9K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梁某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住址等) |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驯海路某处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 |||
处罚时间 |
2024年8月29日 |
处罚地点 |
新立街驯海路某处 | |
处罚内容 |
警告。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农商银行东丽中心支行等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梁某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4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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