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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丽)文综罚字〔2023〕F-000021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16:43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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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月亿新零售网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8270NX8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代某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香堡花园三期某处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31225做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伍元整(165元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申请人以互联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dlqsfj10@tj.gov.cn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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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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