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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5]041601号

发布时间:2025-06-19 16:39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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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5]04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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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悦玘瑞热力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CA1YXD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5号楼)2-20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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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生产运行。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一期于2024年7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处理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污水总排口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监测因子包括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该设备已联网并完成验收和登记备案。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配合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处理后的污水正在向外环境排放。污水自动监控设备站房内,你单位将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分别插入4个塑料瓶内,瓶内均装有无色透明状液体。自动监测设备取样时,分别从所插入的塑料瓶内取样,无法对该厂污水总排口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测量,而是将塑料瓶内水样的数据作为测量结果,通过数采仪上传至监控平台。经对该厂污水总排口排放的水样及4个塑料瓶内水样进行监测,对比发现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浓度不一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主要证据有:1、2025年2月2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运行的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2025年3月5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再次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2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站房内,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分别插入4个塑料瓶内,瓶内均装有无色透明状液体。自动监测设备取样时,分别从所插入的塑料瓶内取样,而不是从该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取样;

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交办通知书(津环交办【2025】9号)含附件,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5、你单位提供的《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部分页,证明天津东丽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创业环保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运营;

6、你单位提供的《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2023-2025年度辅助运行合同》部分页,证明你单位为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实际运维单位;

7、你单位提供的《中国足彩网东丽湖温泉度假旅游区南部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建及配套官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丽审批环【2022】37号),证明该污水处理厂项目收水范围为生活污水,以及应执行的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

8、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页,证明该污水处理厂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9、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水)》登记备案表,证明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完成验收和登记备案;

10、编号为津环监(监)7-2502002-14号的监测报告,证明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含量分别为:COD(化学需氧量)20mg/L,氨氮0.059mg/L,总磷0.73mg/L,总氮12.2mg/L;

11、编号为津环监(监)7-2502002-15号的监测报告,证明对应4台自动监控设备的4个塑料瓶内液体污染物含量分别为:COD(化学需氧量)18mg/L,氨氮0.046mg/L,总磷0.18mg/L,总氮4.65mg/L;

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部分页,证明该污水处理厂应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为COD(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总氮10mg/L;

13、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时,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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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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