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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5]051201号

发布时间:2025-06-19 16:34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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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5]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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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宏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27G805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雪山路嘉春园42号第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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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及4月3日分别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为金茂智慧科学城六期即金茂天津东丽5、25号地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施工区域距离周边居民小区100米左右,北邻东浩雅苑小区,西邻昆仑里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8日22时5分,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后,对你单位的施工项目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局部钢筋模版整改作业,产生工人敲击,角磨机切割等噪声。2025年4月1日22时55分,执法人员再次接到信访举报后,对你单位的施工项目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挖土和土方外运作业,产生挖掘机挖土撞击噪声,和重型卡车轰鸣噪声。经查,上述2次施工行为不属于抢修、抢险施工作业,不属于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作业。你单位针对上述2次施工行为未办理该施工项目的夜间施工证明,属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3月18日及4月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2、2025年3月26日及4月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3月18日及4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在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4、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的具体位置,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5、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合同》相关页,证明你单位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6、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信访文件阅办单,证明你单位夜间施工的行为先后2次被群众举报;

7、《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足彩网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办【2024】1号)》,证明我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处罚权属;

8、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夜间施工的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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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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