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5]052601号
?
天津宏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27G805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雪山路嘉春园42号第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浪
?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及4月3日分别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为金茂智慧科学城六期即金茂天津东丽5、25号地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施工区域距离周边居民小区100米左右,北邻东浩雅苑小区,西邻昆仑里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8日22时5分,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后,对你单位的施工项目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局部钢筋模版整改作业,产生工人敲击,角磨机切割等噪声。2025年4月1日22时55分,执法人员再次接到信访举报后,对你单位的施工项目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挖土和土方外运作业,产生挖掘机挖土撞击噪声,和重型卡车轰鸣噪声。经查,上述2次施工行为不属于抢修、抢险施工作业,不属于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作业。你单位针对上述2次施工行为未办理该施工项目的夜间施工证明,属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3月18日及4月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2、2025年3月26日及4月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3月18日及4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在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4、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的具体位置,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5、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合同》相关页,证明你单位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6、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信访文件阅办单,证明你单位夜间施工的行为先后2次被群众举报;
7、《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足彩网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办【2024】1号)》,证明我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处罚权属;
8、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5年5月12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5]051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5年5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5]0512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
?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