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5]05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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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核新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G1XL58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新桂路与旌智道交口东南侧蓝庭广场18号楼-7-101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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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诊疗服务,2022年3月起在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经路经营,于2024年12月31日搬至现经营地址。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现场有1台型号为ORTHOPHOSXG 3D CEPH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根据《射线装置分类》,该设备属于“口腔(牙科)X光射线装置”,为Ⅲ类射线装置,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的上述射线装置于2022年4月在原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经路门店建设并投入使用,但直至2025年3月12日,你单位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津环辐证【H0108】。在2025年3月12日你单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你单位均在未取得辐射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射线装置进行营业活动,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取2023年4月7日至2025年3月11日你单位在相关消费平台的核销记录,你单位使用上述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服务共核销19次团购,获得款项188.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上述款项为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有:1、2025年4月7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使用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4月9日及22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4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型号为ORTHOPHOSXG 3D CEPH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在2025年3月12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存在使用记录;
4、《射线装置分类》部分页,证明你单位的型号为ORTHOPHOSXG 3D CEPH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III类射线装置;
5、你单位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质;
6、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消费平台的核销记录,证明你单位自2023年4月7日至2025年3月11日共核销19次团购,获取款项188.1元;
7、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8、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5年5月9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5]0509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5年5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5]0509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类第45项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定从事射线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1万元”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八十八元一角,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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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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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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