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彩网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111201号

发布时间:2024-11-14 16:57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 ?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111201

?

天津市东丽区予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D22CFQ4G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春霞里西6号

法定代表人:邱佳琪

?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宠物诊疗、宠物美容和宠物商品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二楼西南角射线装置室内建有一台型号为谛威-DR1717YK的DR设备(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该设备为兽用 X 射线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使用DR设备营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DR设备于2023年11月21日投入使用,截至现场检查当日,共累计使用21次,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100元。

主要证据有:1、2024年8月30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9月9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8月3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射线装置室内建有一台型号为谛威-DR1717YK的DR设备,门口张贴的价目表证明你单位单次使用射线装置价格为100元;

4、《射线装置分类》部分页,证明你单位的DR设备属于III类射线装置;

5、你单位提供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诊疗活动范围;

6、你单位提供的《验收单》、《安装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单位DR设备购置情况;

7、你单位提供的《历史数据明细》,证明你单位的DR设备的使用情况;

8、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10月28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1028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102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1028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类第45项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定从事射线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1万元”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二千一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

?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1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