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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92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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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环科(天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9GH03W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1号院内一车间5-1室
法定代表人:白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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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检测,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212050036)。参考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汇城广场的设备废气、废水监测项目协议》,你单位自2023年3月17日起为腾达公司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30日,你单位对腾达公司的锅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编号为JBHK-20240530-03-Q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了DA001、DA002、DAO04排放口的检测数据。执法人员调取腾达公司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24年5月30日,你单位采样人员13点12分至15点12分对DA004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15点13分整理设备后,携带设备离开,未对DA001和DAO02进行检测。经查,该检测报告内DA002为输入错误,实际应为DA001。现场采样人员未对DA001排放口进行采样,采取对DA004采样2次的方式,直接出具了DA001排放口的检测数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6月2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调取你单位对腾达公司的废气检测报告,发现违法线索;
2、2024年6月24日、8月19日、9月6日制作的多份《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采样人、接样人、原采样人及腾达公司被委托人等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20日拍摄的腾达公司监控录像照片,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5月30日对腾达公司的检测服务过程中未对DA001排放口进行采样,仅对DA004排放口进行采样;
4、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检测服务资质;
5、你单位提供的《汇城广场的设备废气、废水监测项目协议》,证明你单位与腾达公司已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及服务期限;
6、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页,证明你单位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检测服务;
7、你单位提供的编号为JBHK-20240530-03-Q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对腾达公司DA001、DA002、DA004排气筒出具了废气检测结果。
8、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四)在人工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或者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年9月19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919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年9月19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919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类第34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涉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1至2份,服务企业1家,罚款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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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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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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