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82802号
?
天津市东丽区双伟餐饮店(陈远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8250H92L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道利津路28号一二层
经营者:陈远令
?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坐落于东丽区张贵庄街道利津路28号一二层,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经营。现场检查时,正在营业,厨师正在炒菜,两个灶头正在使用。现场装有一套GT-FH-10A型静电光解复合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未运行。炒菜产生的油烟未经任何净化,直接排入外环境。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3.5无组织排放为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及“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的规定,上述排放属于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使用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7月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营业,有烹饪作业,油烟净化设施未运行;
2、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在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营业烹饪时,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
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页,证明你单位油烟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直接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行为,视同超标;
5、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年8月14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814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 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814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五千一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