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82901号
?
天津市宁河区宝刚机械租赁站(李宝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823Q9LX7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赵温庄村一区一排64号
经营者:李宝刚
?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1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海河东路设计之都公园绿化工程PPP项目(一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照《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足彩网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区域划分,该区域处于外环线内,属于“一类禁用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正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执法人员委托监测人员对你单位的一台正在作业的日立牌柴油挖掘机进行尾气排放监测。该挖掘机的机械型号ZX70-5A,出厂年份2017年,排放阶段第三阶段,发动机型号4TNV98-2XV,发动机额定净功率44.4kW。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JF第062号)显示,该挖掘机尾气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4.35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4.1排气烟度限值表中Ⅲ类Pmax≥37档的排气烟度限值0.5m-1,排气烟度浓度不合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7月1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的日立牌柴油挖掘机正在作业,监测人员对其进行了尾气排放监测;
2、2024年7月2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监测人员对你单位正在作业的挖掘机进行了尾气排放监测;
4、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JF第062号,证明该台挖掘机尾气光吸收系数检测值均值为4.35m-1;
5、《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证明该台挖掘机尾气烟度排放限值为0.50m-1;
6、现场勘察平面图及《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足彩网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证明该台挖掘机的作业点位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7、你单位提供的《机械临时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负责海河东路涉及之都公园绿化工程PPP项目(一期)施工过程中的挖掘机使用;
8、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9、你单位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及第二十一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年8月13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813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 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年8月13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813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第18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1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