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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不予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市监不罚〔2026〕14号

发布时间:2026-01-20 14:57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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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0MA829X408L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繁荣路以东景雅道以南仁欣家园底商仁欣菜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 人): 朱鑫鑫

20251016日我局接举报称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繁荣路以东景雅道以南仁欣家园底商仁欣菜市场内。市民购买的该商家的大庄园好吃肥牛片,市民称该商家销售的大庄园好吃肥牛片(500/盒)在商品标签标注有多个制造商,但未标具体是由哪个制造商生产,该商户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20251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举商品大庄园好吃肥牛片,我局于202511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庄园好吃肥牛片是202594日从扈阳(天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北环工业区徐良路1号)购进的,以27/盒的价格购进6盒,金额共计162元。该大庄园好吃肥牛片(500/盒)在商品标签标注有多个制造商,但未标具体是由哪个制造商生产。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大庄园好吃肥牛片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了上述食品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将该大庄园好吃肥牛片以每盒3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全部销售给来店的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

2025116日我局接举报称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繁荣路以东景雅道以南仁欣家园底商仁欣菜市场内。市民购买的该商家的皇城石碾黑豆豆浆粉,市民称该商家销售的皇城石碾黑豆豆浆粉(500/袋)在商品标签标注有多个制造商,但未标具体是由哪个制造商生产,该商户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202511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举商品皇城石碾黑豆豆浆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皇城石碾黑豆豆浆粉是202579日从天津市宁瑞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4-1101)购进的,以9/袋的价格购进5袋,金额共计45元。该皇城石碾黑豆豆浆粉(500/袋)在商品标签标注有多个制造商,但未标具体是由哪个制造商生产。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皇城石碾黑豆豆浆粉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了上述食品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将该皇城石碾黑豆豆浆粉以每袋13.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全部销售给来店的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我局决定将该线索与20251016日收到的线索共同办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115,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 2025115日,由执法人员拍摄于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的现场照片1张,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3. 2025111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 20251110日,由执法人员拍摄于天津市东丽区鑫必发食品商店的现场照片1张,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5. 2025115日,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 2025112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庄园好吃肥牛片和皇城石碾黑豆豆浆粉的具体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执法人员于20251230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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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1月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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