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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客运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企业,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5年3月17日——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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