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每年行政机关向全社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民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级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信息公开重点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服务的情况,接待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3.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新做法、新措施。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年度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2.年度内不予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3.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1.行政复议情况: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2)被依法纠错数;
(3)其他情形数。
2.行政诉讼情况: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2)被依法纠错数;
(3)其他情形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
三、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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